刑诉法修改以后监视居住的条件增加了,同时对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对象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那到底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呢?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象,那么就不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内容,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被监视居住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都包括哪些了吧。同时,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应该遵守的规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