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什么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刑拘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自首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四、假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在法律制度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有单位犯罪,而且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也是单位犯罪。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应该对单位单独判处罚金,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也要根据生产销售假药案的具体案情,判处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