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通常把企业大规模减少用工一律称为“裁员”,但实际上这种称法并不准确。在法律上,“裁员”的全称是“经济性裁员”,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企业如果是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根据法定的裁员程序以及规定向被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1、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包括员工对裁员决定和被裁员工的处理方案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很大程度决定着裁员决定的合法性。
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2、公司的裁员决定与被裁员工处理方案,均应保障员工权利和利益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条款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总而言之,企业如果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不能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来裁员,而必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可单方行使解除权,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另外,除了经济性裁员之外,目前比较常见的裁员还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企业因经营波动产生冗员。比如,企业改制了,需要减员增效等等。这是劳动者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形,要记住,企业必须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企业单方面结束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员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第二种类型:情势变更,需要减员。这种类型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企业有正当理由,比如有一块业务被收购,而对方并没有同时收购员工。按照法律,企业应该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员工的岗位。如果员工不愿意去新的岗位,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作出经济补偿。
第三种类型: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依合同自然终止。在这种状况下,企业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如果在合同期未到期出现裁员状况,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项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的签署,在双方遇到争执和纠纷,可以利用劳动合同寻求法律的保障,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规制我国的劳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