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一条件意味着债权人实施的这种危害债权的行为必须是在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确实有减少财产的行为并且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2、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危害债权的故意。就是说债务人确实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与第三人串通转移财产或者其他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偿行为,就需要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能成立。而对于无偿行为,债务人是否有恶意都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因为撤销权的行使只会导致第三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的丧失,不会有其他的损失。
二、怎么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对撤销权的行使?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设立的本质是保护债权,因此凡是债务人为有害债权的行为之前成立的有效债权,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但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进行诉讼。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额度为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但是债务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综上所述,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所以债权人的撤销权也是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