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清算公司的人员组成
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债权和债务。在清理后,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制定清算方案,在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即可按照方案来分配财产。
6、清算报告生效。将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进行公告。
公司破产以后如果还有债务的,应当先行赔偿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如果还有剩余的钱,那么就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以后再来赔偿债权人的普通债务,这样的顺序安排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公司在破产之前一定要成立清算组,只有这样才能理清公司的财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