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三、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哪些资料?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四、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财产保全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诉讼保全担保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
第二、在适用法律上,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担保进行审查。
第三、在抗辩权上,因诉讼保全担保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所以担保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如保证期间抗辩权、保证时效抗辩等。
第四、在担保期限上,诉讼保全担保具有依附性和不确定。
在一般的民事保证合同中,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明确,所以担保期限一般是明确、固定的。但诉讼保全担保期限受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的影响和制约。只要案件没有审理完毕,甚至没有执行完毕,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都不能解除。并且,有事还要考虑因审判监督程序存在而导致担保责任无法解除的情形。所以,诉讼保全信用担保的期限依附于审判程序并受制于审判期限。
财产保全可以在诉前或者诉讼活动进行中提出申请,虽然法院有可能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这并不代表法院一定会支持原告的诉求,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而且财产保全本身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