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审查。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坚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申请日。
(二)实质审查。
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即会决定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部分相对理由。由于相对理由涉及他人的权利,在他人未提出异议之前,商标局只可能对于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误导性地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审查。
(三)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和复审
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局会在其官方刊物《商标公告》上公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别、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商标代理人名称、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号等信息。但初步审定并公告并不等同于对商标进行核准注册,申请人也并不因此而获得商标权。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共利益,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也即认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禁止特定内容违法的商标注册)、第11条(禁止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和第12条(禁止特定三维标志注册),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也即认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 抢注)、第16条(禁止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第30条(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31条(先申请原则)、第32条(禁止商标注册损害其他在先权利,禁止抢注特定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会将副本送交商标申请人,即被异议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在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商标局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如果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异议人为第三人。如果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在法定苊内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法院起诉的,上述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商标局作出了准予注册的决定,就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核准注册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公告期限届满而无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商标法》36条规定,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注册审查是由商标局来进行办理的,一般是需要先通过形式审查,再者就是通过实质审查,只有符合条件了之后才能确定此商标是否可以受到保护,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商标局也是会及时的告知申请人,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