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 则合同没有成立,定金能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金条款要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有效。定金条款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无效时,定金条款无效。但是定金另有规定的,定金条款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
2、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民法典》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3、合同必须明确款项的性质,标明“定金”字样
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4、应当在定金条款中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条款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一般会有定金条款的,交纳定金的目的是就是想要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如果是定金合同卖方没签字, 则合同没有成立,此时合同中季度的定金能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