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代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1、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三、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总的来说,正常情况下没有代理权的话,就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相应的行为,而无权代理具体包括没有代理权或者行驶的代理行为已经超过了代理权,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当事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