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工会的职能有几项?
《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的工会的职能有四项,分别是维护职能、参与职能、建设职能、教育职能。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工会的对于公司来说具体作用是什么?
1、维护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这是我国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是工会所以存在的基础。
2、参与作用。工会的参与职能,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这是由于广大职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主要地位,并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享有民主权利,工会作为广大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而确定的一项社会职能。
3、建设作用。工会的建设职能,是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会具有的一项社会职能。 在实现建设职能方面,工会积极配合各级党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 动,引导职工主动为祖国建设、社会繁荣,为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
4、教育作用。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是由工人历史使命与工人成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的。
一家正规的企业应当在公司内部成立工人工会,并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工会。工会对于一家企业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仅对公司的各项制度起着监督作用,也能更好的维护公司内部的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