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欠缴税款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何处理?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偷逃税案件的处理
偷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定性为偷税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已纠正偷税违法行为,同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前包括立案检查前,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动补缴其实施偷税行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如果经稽查认定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定性。
⑴偷税税款的追征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款追征期是3年,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期是3年,包括税款、滞纳金,特殊情况的,可以追征期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被定性为偷税,则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⑵处罚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偷逃税案件的处罚时效,应当以5年为限。
这个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时效,并不是税款及滞纳金追征时效。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