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不合法,违反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拉动关系后,或由于企业需要裁员、或由于劳动者不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活动,企业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采取书面形式。
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应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断单位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由此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金与否的关键。
一般公司采取口头谈话,不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的方式,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公司不景气,员工自行辞职,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律法规的。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按照公司规定的法律形式,这样才能避免被公司以解除合同不规范而扣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因为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质性证据,所以在处理纠纷时,企业一般会已职工主动离职为由而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采取口头形式与劳动者解决合同大多是由于企业目前经济不景气所导致,此时我们如果是作为劳动者的话,被开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