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羁押期限延长四种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说明。
一般的刑事案件,逮捕以后侦查羁押期限是两个月,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但是,对于一些情形较为复杂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制度也明确规定,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向后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