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申请驳回怎么处理?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复审请求。
(2)确认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期限如何计算?
1.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
(1)指定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种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计算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定日期起计算的。
(2)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三、专利复审期限有限制吗?
1、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法律上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对于专利局下达的驳回裁决,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复审,对于复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复审裁决书之后的三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专利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定期限,一种是指定期限,指定期限大约有两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