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陪护费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已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鉴定费
鉴定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中未明确规定,但此费用是患者的实际支出,属患者损失的范围,医方应当赔偿。鉴定费用的确定,以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的收据为凭,予以认定。
医疗事故中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了上述十二种,每一个赔偿项目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但医疗事故赔偿,是要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后才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一方死亡,需要及时的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还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