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是什么?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的几种主要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犯罪分子一般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编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引进资金,然后寻求政府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解决资金暂时困难,实际上这些所谓的项目和引进资金都是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一个幌子。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司法实践中,为骗取贷款而伪造经济合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伪造对方单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②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订立实际上不准备履行的合同。③利用原来签订的现已失效的合同,更改有关条款,充当新的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汽车、贷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所谓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债务而提供的担保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5)以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前四种方法以外的诈骗贷款的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借贷后故意转移资金拒不归还的,等等。
此外,本罪属于数额犯,只有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数额不大,则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司法解释明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把1万元作为个人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个人诈骗贷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贷款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诈手段,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呢?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贷款后携带贷款资金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在当代的社会,贷款诈骗这样的一种行为,不仅仅是侵犯到我们国家的贷款管理秩序,而且也是属于对于银行的贷款所有权的侵犯,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必须要进行处罚,至于具体的处罚的力度的话,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判断,这是《刑法》中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