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有证券交易、委托拍卖等,根据上述行纪合同的概念,一般符合此概念的都属于行纪合同的范围。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人应当是经过批准可以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 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行纪人完成后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得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行纪人按照行纪合同过的约定为委托人买回委托物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行纪合同分其他的合同都是一样的,在双方签订完成时就开始有法律效力,行纪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解除的。行纪合同的标的物只限于法律允许流通的物品,法律禁止的或者是限制的不能作为行纪合同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