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和童工不同。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法律是允许其从事劳动的,但是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种: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
此外,对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是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这里所说的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 心血管系统
1. 先天性必脏病:
2. 克山病;
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 呼吸系统
1.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 呼吸音明显减弱;
3. 各类结核病;
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 消化系统
1. 各类肝类;
2. 肝、脾肿大;
3. 胃、十二脂肠溃疡;
4. 各种消化道疝。
(四) 泌尿系统
1. 急、慢性肾炎;
2. 泌尿系感染。
(五) 内分泌系统
1. 甲状腺机能亢进;
2. 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 精神神经系统
1. 智力明显低下;
2. 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 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 其它
1. 结核性胸膜炎;
2. 各类重度关节炎;
3. 血吸虫病;
4. 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的相关内容。而有的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明确而损害未成年工的利益,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未成年工的利益,如果有遇到相关问题的朋友可以到网站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