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谁支付货款,有哪些规定??
由行纪人支付货款,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在我国行纪费用以行纪人负担为原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为例外。我国之所以规定以行纪人负担行纪费用的原则,是因为在行纪实践中,双方多把费用包含于报酬之内,因而不单独计算行纪费用。若需支出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这可能促使行纪人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小心支出,以最少的投入去达到与第三人交易的目的。
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哪些提存权?
1、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二)、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三)、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四)、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五)、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2、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存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情形。
(二)、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
(三)、委托人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四)、委托物适宜提存。
在行纪合同中应该由行纪人支付货款,行纪人享受的提存权包括两方面,一种是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一种是卖出行纪中的提存权,这两种提存权的构成不同。行纪人要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委托物或卖出委托物,需要催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