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损毁他人财物传唤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多次损毁他人财物传唤嫌疑人的规定是,传唤嫌疑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时间也有相应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损毁他人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①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②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③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损毁他人财物涉嫌刑事犯罪法院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传唤也是侦办刑事案件时比较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暂时不需要逮捕或者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至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事实上,如果当事人三次以上公然损毁他人财物,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对于公安机关的传唤犯罪嫌疑人需要依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