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要保护的是民事主体间的私权利,“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里的保护只能是依法保护,也就是说,在提出主张的民事主体一方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犯时,法律才能保护其权益。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负担,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先取证后裁决”法定程序。即使行政行为不被起诉,行政行为也应当做到合法。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从法理上看,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一致的。因为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了处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不能无缘无故作出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只须将行政程序中的处罚事实及理由向法院提交即可。其实质还是被告证明自己的主张(相对人违法)。
第三,由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具有现实可能性,从原告方面来看,原告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很困难,而且从法学理论上讲“合法无需证明”。证明行政行为违法也很困难。因为
(1)原告不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例如,交通警察把车拦住,说违章了,究竟是违反什么规定,是违停还是闯红灯,还是超载,不知道。
(2)原告不了解繁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连专业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及律师尚且如此,遁论普通公民。
(3)机密文件和档案的查阅非一般公民所能;(4)受人、财、物、时间的限制;由被告举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管是在归属还是管辖范围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所采取的举证责任也是不一样的,行政诉讼是由被告来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没有错误,而民事诉讼是谁提出了主张规定,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