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因此,在行纪合同中,应写明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在合同首部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行纪合同的主体范围: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行纪人只限于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公民个人和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的法人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
(二)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行纪合同委托事务的种类是指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在合同中,必须将委托事项写清楚,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此条款必须写得明确、具体,不能含糊或使人产生歧义。
(三)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及价格
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主要是指委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代购或寄售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牌号或商标、包装、数量、交货方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对劳务的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
行纪合同的价格,主要是指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的价格。行纪事务是代购、代售的,价格上应规定一个幅度,以及最低销售价或最高购入价,以便于行纪方在从事交易时能掌握抓住最佳时机。
(四)酬金或手续费
合同要对行纪方应得到的酬金加以明确规定。由于行纪事项难易程度不同,有些事项能否办成尚无把握,因此,实务中许多行纪合同将酬金分别计算。计算方法包括:第一是手续费,即无论行纪事务是否办成,只要委托方提出要求,行纪方接受请求并负责办理就可收取费用,这笔费用一般不是很高;第二是酬金,这是行纪方完成委托方的委托事务后才能收取的报酬。酬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固定酬金,即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完成委托后付给多少数额的报酬;另一种是浮动酬金,即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推销或采购商品总价值的一定比率付给酬金。
(五)结算方式和期限
行纪合同需要结算的款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酬金;二是代购、代销或寄售商品物质的价款。两笔款项应该分别计算和结算,以免发生差误。在合同中应对结算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六)保管责任
在合同中应载明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在购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物品情况详细地写明,除应明确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外,还应对包装、瑕疵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七)违约责任
在该条款中当事人双方对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和条件,还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
(八)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在合同中应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某仲载机构仲载,还是到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事项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订立行纪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纪合同因委托事项(标的)不同,其合同的内容也各有区别,但总体而言,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法定的主要条款才是会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