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一方为出让方,一方为受让方。由于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出让一方只能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2 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这意味着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受让方是指土地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由此规定可见,受让方一般不受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三)、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需要说明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包括该幅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此外,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则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无效。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充当出让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执行工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进行有序的组织、审查、出让,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进行审核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