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作为被告怎么举证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因而深具理论和实际意义。
二、被告的举证负担具有以下特征
(一)被告的举证负担是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一点与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由具体法预置,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的举证负担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证、反驳证据或新的本证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这一点又与主张责任又有所区别。主张责任(又称“主张负担”)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因法院不适用以该要件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民事诉讼设置主张责任的理由是为了贯彻辩论主义第一主题,即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应该做什么
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主要应该做的工作有:
1、仔细研究原告的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确定原告的诉讼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认为无管辖权的,被告可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3、针对原告的诉请,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中,作为被告是可以采取反驳证据的方式,反正核心的本证这三种不同的方式来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被告举证所负担的是需要向法院来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从而防止自己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