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否还可以提交证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对于那些在举证期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证据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上交。但对于那些恶意不提交,拖延审判时间的,法院不予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由于对“新的证据”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将迟交的证据都视为新的证据,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一些动机不纯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不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再提供证据,以实现其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损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对有限的审判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是导致审判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新的证据”的范围做了,明确的限定。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根据司法审判的规定,超过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否还可以提交证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对于那些在举证期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证据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上交。但对于那些恶意不提交,拖延审判时间的,法院不予接受逾期提交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