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终审和再审的区别是什么
二审和再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
(二)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三)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审理的对象不同。
(五)审理的理由不同。
(六)适用的程序不同。
(七)审结期限不同。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诉的终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审二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审是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最初一级的审理。
二审是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二次审理,再审是对发生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纠正的审理。
终审是指法院对诉讼案件作出的审终审判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终审和再审三者都是属于我国的一个审判制度之一,但三者却有些许的差别所在,而对于如果案件任何一方对于二审终审的结果有不服的话都是在提再审的,但是要注意的话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情况审核过才会予以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