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何认定?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形成的商标应该是与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即对注册商标进行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简繁写等,或者在不敢变注册商标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动或增减等。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时商标所选用的字体,图形,颜色等都必须是确定的,后期不可随意更改的,若商标改动的视为新商标,需另行注册。如果自行擅自修改,则属于本法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注册商标。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不能作为商标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形同或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形,主要包括将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组合擅自改变后进行使用,这么做属于违法行为,擅自改变造成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也无法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