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强戒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要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例如申请人需要写清楚姓名、身份证号等等基本信息,在正文内容中需要写清楚复议的请求事实是什么,以及事实和理由都需要写清楚,最后写上年月日签名即可,具体的撤销强戒行政复议申请书如下,可以参考一下:
申请人:XXX,性别:x,民族:xx,出生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XX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 XX
地址:XXX
复议请求:
1、撤销XXX公安局XX公(XX)强戒决字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XXX等人的引诱下曾吸食了少量毒品, 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贰年。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直接作出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此决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其理由如下:
1、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2、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从申请人第一次吸食毒品到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过了四天,远远超过《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 xxx年xx月x日作出的xxx公(XX)强戒决字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根据《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xx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望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解除对申请人人身强制措施。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撤销强戒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要在开头写申请人的个人相关信息,然后是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正文中首先要明确复议请求,然后陈述事实以及理由,最后结尾做总结,然后结尾写此致,公安局名称已经申请人签名和写上日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