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环境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的三年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一,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确认,受害人可用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获得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第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性。从法律价值判断,一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违反社会道德;而导致环境侵权的各种排污行为,在现有生产技术水平下多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附随的产物,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妥当性,这些甚至是合法行为。
第四,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一般侵权行为一般是一次性的,或持续时间很短,损害随着侵害行为的实施而立即发生,受害人及司法机关易于认定。环境侵权常具连续性、反复性,通常要通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的积累并经多重复合效应,其损害才能发生并显现出来,具有积累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
诉讼时效指的是每一个案件根据不同的类型会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对于环境污染所提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在三年的时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话,很有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因为对方可以用超过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