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取证。除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该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该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该案符合听证条件,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组织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有关法定事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该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吊销行政许可证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因此在执行的时候首先需要经过一般的程序,也就是首先需要进行立案调查,在确定对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会作出处罚的决定,在此期间还需要举办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