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情形?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行政机关对信 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
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0.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行政复议指的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提出复议,前提是两者之间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转而由复议机关来对事件的合理性再一次做出审查的制度。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除了以上事项不能提出复议,当事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的时候还应该确认相关的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不能随意污蔑,期间还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说明复议的理由和时间等具体事宜。在行政行为发生的两个月之内,当事人就应该提出复议,假如超过了这样的期限,还应该再次提交说明书阐述逾期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