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需要哪些?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
3、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如果是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无效宣告申请的话);
5、证据材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比对信息等)。
事实上,别人已经先行使用的商标,即便没有注册,但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话,他人是不能恶意抢注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恶意抢注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都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对已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标,最好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