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应该在收到行政复议之后如何处理?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对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和合法程序情形进行清晰表达,如果无法提供法定有效的证据证明,行政复议可能会对被申请人产生过不利影响。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所谓主要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以下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具体包括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
2.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适用依据准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3.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 行政行为往往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具 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有关证据。
4.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 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决定书和责令履行复议决定通知书,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