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条文包括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单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单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只能够针对于原来的民事诉讼案件发起的单独请求。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是特别的主体。如果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虽然当事人他没有参与到原来的诉讼案件中成为原被告双方,但是当事人他认为他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存在着单独请求权的,而且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案件的判决,最终是影响到了第三人的相关利益,那么它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理由有哪些?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仅仅是针对于原来的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他是只和原来的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不是哪一个第三人都可以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的发起人,因为如果是在原来的案件中,不管是从双方当事人的标地也好,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也好,都是侵害到了第三人的相关利益,那么第三人他才可以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