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如果作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之前,肯定是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那如何准备资料就需要根据行政机关审查的内容来确定,一般来说,行政许可作出机关会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要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在行政许可届满前,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时,可以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天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许可后,从事某些经营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被许可人想要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延续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