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的过错分类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承担哪些证明责任?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行为的责任,实施了侵犯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侵犯的事情是侵犯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便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侵权责任中只要一方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证据来证明他人是属于过错方,那么自己就可以不用承担,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自己的责任自己不履行,这也是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