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法中的欺诈包括什么?
1、虚构合同当事人或隐瞒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合同诈骗罪常见的欺诈手段。如果接受、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行为人逃匿,致使对方当事人无法查找到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虽然没有逃匿,与对方当事人保持联系,但行为人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也不能使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这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因为合同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被冒用的名义签订的,行为人一旦逃匿,对方当事人将无法查找行为人,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虽然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保持联系,但由于行为人没有履行能力,其占有只能是非法占有。
2、虚构履行能力或隐瞒无履行能力的真相 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需要相应的履行能力。 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要结合具体的合同义务进行分析判断。 有的合同,要求当事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一定的融资能力;有的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有赖于对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有的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取决于接受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后对财物的合理使用。
二、消费欺诈行为有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销售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产品,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以虚假的产品说明,产品标准进行售卖,采用不正当手段销售分量不足的产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媒体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这些都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