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途退伙合同当事人应否继续承担合同责任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1.合伙人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中途退伙,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伙人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中途退伙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行为,该行为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对因合伙人中途退伙而可能带来的履行合同的风险及补救措施问题达成共识,而且也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已放弃了对退伙合伙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
2.合伙人未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中途退伙,仍应按原合同承担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伙人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中途退伙的行为,系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应认定为无效,仍应按约承担合同责任。
即使退伙人就中途退伙事宜已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但退伙人这一行为系一并向第三人转让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根据合伙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途退伙,也必须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合同责任不能自然免除。
其三,合伙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合伙人中途退伙必然会发生合伙人抽回资金、分割合伙财产、降低合伙履约能力的后果,所以严格合同责任是保障合同安全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如果放任合伙人任意、擅自退伙,不仅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经济秩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也显失公平,而且也有悖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立法宗旨。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实施侵权行为的,合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营形式,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当然,中途退伙合伙人承担合同责任后,可根据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或由全体合伙人对该责任进行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