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
一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⑴法定标准。若法律、法规、规章或特定操作规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规定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了这些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保障义务。如,大型活动的组织者,若违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⑵行业标准。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同类经营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
⑶约定标准。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对他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在判定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的约定。
⑷理性人或善良管理人标准。若无法律、法规、规章或特定操作规程对或行业标准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一个理性人或善良管理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理性人或善良管理人,都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法律所期望一般人所具有的谨慎与理性。
二、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哪些?
安全保障义务除过要考虑前面这四个一般标准外,还应综合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⑴时空范围因素。一般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经营的场所、相关责任区域或者提供的服务内,才会对消费者或活动参加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⑵安全保障人的获利情况因素。经营性的要比非经营性的义务重,营利多的要比营利少的义务重。
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风险控制能力因素。即,具有专业知识的要比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义务重,向社会开放程度高的要比开放程度低的义务重。
⑷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因素。不能一味地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对安保义务人课以过重的负担,应当在危险的可能性与预防风险的支出成本上寻找一个平衡点。
⑸安全保障义务人采取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受危险人所可能遭受损失的比例关系因素。若防范成本过高,远远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承受限度,则其未尽到此种义务不能认为其具有过失。
⑹受保护对象自身的情况因素。受保护的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为受邀请的人时,应承担较重的义务。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违反法律当中的规定,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的,当然了,在确定责任这个方面的话,是需要考虑到安全保障人的获利情况,还有就是风险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