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拆迁中,相信被征收人最不愿意接受的就是自家房屋被认定为无证房屋,从而进一步以违法建筑的形式进行拆除。
在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的被征收人大有人在,那么,咱们被征收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可以对征收方说不吗?其实在我看来,咱们被征收人是可以向征收方勇敢说“不”的,另外,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在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
接下来,我就为大家总结了几类无证房屋也可以要求补偿的情况,以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就建造完毕的房子
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法》是1985年通过,1987年正式实施的法律。
我们从中可以理解为在87年之前就形成的无证房屋是不能随意就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另外,在实践中,还有许多百年老宅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建造完毕的,这怎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我们在接到此类型的案件时,一般是按照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进行处理。
二、《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就已经建造完毕的房屋
在实践中,征收方在认定违法建筑时,最经常使用的法律就是《城乡规划法》。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我们可以得知《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明确了建造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结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未获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是不能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违建的。
三、通过合法手续购买的小产权房
在我以前的文章中,我经常提到买卖小产权房是非法行为,在征地拆迁中是不能获得拆迁补偿的。
那么在实践中,有没有获得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款的被征收人呢?其实是有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
但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