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于洪区一名市民听说父亲所在的村要拆迁,就在父亲家院里建了一套房屋,从而骗取了五套回迁房。
案发后,这名市民虽然将五套回迁房返还,但因涉嫌诈骗还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拆迁补偿协议,高某诈骗金额达210万余元。
2017年4月,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此判决,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虽有自动退缴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疑,这是一则比较“吓人”的新闻,违建房的补偿争议,怎么会演变成被拆迁人的刑事责任呢?对此,在明律师做如下解读为广大被征收人敲下警钟:
其一,单纯的抢建违建房,无法获得补偿,但并不会构成诈骗罪。
根据沈阳晚报的报道,本案中高某有两个行为,一是在得知即将拆迁时抢建房屋(违建);二是在商谈拆迁补偿协议时出示伪造的房产证以求获取与有证房屋同等标准的补偿。
单独前面那个抢建行为,并不能构成诈骗罪。
因为抢建行为并不会导致征收方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补偿款,这里面涉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问题。
具体的不分析了,被征收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导致高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其伪造房产证意图获取有证房屋补偿的行为。
实践中单纯的抢建抢种虽也属违法,但并不会导致诈骗罪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属于错上加错,由于诈骗罪的量刑是根据诈骗所得确定的,而征收项目中补偿数额往往动辄上百万,那么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重刑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二,违建未必不补。
报道中指出,“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对于没有房证的房屋,拆迁时按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偿;对于有证房,按1:2比例补偿,即村民原住宅面积是1平方米,回迁安置2平方米……”这再次以实例说明了在明律师反复强调的那个重要问题——违建未必不补,无证房未必是违建。
从另一个角度说,有证房在面临征收补偿时的结果通常优于无证房,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律师会反复强调房屋、土地确权的重要性。
其三,征收补偿,不能只要钱不要“命”!
随着征收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拆迁暴富”抱有幻想,甚至开始不择手段地牟取征收补偿利益。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钻法律空子甚至彻头彻尾的违法行径来牟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是应当予以谴责的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
征收维权律师的是帮助被征收人维权的律师,但在面对诸如抢建抢种、伪造产权证骗补之类的行为时,是绝对不会为这类被征收人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的。
须知,征收补偿是公共利益对私人权益遭受侵害时的补偿,骗补行为本身即是对公共利益的肆意侵害。
这样变了味儿的谋求补偿,是不会得到任何支持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目前个别被征收人攫取征收利益的野心呈现出膨胀之势,总是意图通过博弈获取其内心认定的“最高额补偿”,甚至坦言要将自己子女那辈子“补”出来才算满意。
事实是,抱着这样的心态,征收维权的效果不会好。
这类朋友还是需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