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中的模型作品有哪些?
著作权中的模型作品有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也就是科学模型,比如为展示人体结构的人体模型、地理沙盘模型、动植物模型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模型作品”必须根据有“形状和结构”的“物体”制成,此“物体”显然是指具有长、宽、高的属性,占据一定物理空间的实物,而“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模型作品”也当然是三维的。因此,要制作“模型作品”,必须经过一个将实物按比例进行放大、缩小或按原尺寸制作的过程。
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 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模型作品”作为一种法定的作品类型,当然也必须具备独创性。
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所谓创作,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二)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只是智力劳动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入了一些催化剂,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体育比赛中和对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式,战胜对手等,这些也属于智力劳动,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
(三)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四)能够固定于一些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假如一些在沙滩上作了一幅画,未通过一些物质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很容易消失,就难以保护。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一些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一些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著作权中只有拥有作品的人才可以获得此权利,而且自己所创作出来的模型作品也是可以获得,只要是属于独创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就可以获得认可,所以,在作品出来之后一定要及时的申请登记,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