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四、环境行政处罚结案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应符合时效性规定,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执行强制处罚决定,逾期的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当事人主体履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结果完毕后走结案手续表示强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