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申请财产保护需要提供担保吗?
1、离婚申请财产保护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也有可能不需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之中需要注明哪些事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公民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若是发现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方将会实施转移共同财产等的损害自己财产的行为,那么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提出此请求的时候,需要说明保全数额、需要被保全的理由等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