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例:信息公开答复让被征收人自己跑腿查?跑,还是不跑?

法律知识2024-03-16 17:03:29未知

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例:信息公开答复让被征收人自己跑腿查?跑,还是不跑?

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及土地被征收,为详细了解相关征收政策,于2017年7月向区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区国土作出要求李先生亲自跑腿儿去相关单位查阅的答复,但李先生到了相关单位却吃了闭门羹……

【基本案情:信息公开申请让自己查?】

因璧城街道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李先生位于重庆市璧城街道某村的房屋及土地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

2017年7月,李先生通过邮寄方式向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及征地报批前程序的证明材料等8项信息。

区国土局于2017年8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其中对申请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和征地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2项内容,要求其到区征地拆迁办查阅;对申请公开的征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则要求其去区国土局耕保科查阅。

之后李先生去两机关申请查阅却吃了闭门羹,未能查阅到上述信息。

李先生认为区国土局的答复未能完全履行信息公开之法定职责。

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

【办案经过:公开形式必须合法】

听了李先生介绍的情况后,经验丰富的聂荣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国土局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为此,李先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有权向区国土局申请公开征地拆迁过程中与其生产、生活等相关的相应的政府信息。

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属区国土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受区国土局的委托,负责实施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等,故征地拆迁办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而区国土局才是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行政部门,依法应对李先生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在聂荣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李先生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继续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庭审过程中,区国土局认为李先生已经到相关单位进行了查阅,相关单位也向原告提供了查阅,故不存在违法行为。

聂荣律师则据理力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规定,区国土局告知内容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李先生为了即时获取信息,没有过于追究区国土局的责任,而是直接去相关单位进行了查阅。

但相关单位不给提供,相关人员以涉密为由,不允许李先生拍照和复印,区国土局至今未能提供其所谓“涉密”的相关依据。

故此,区国土局没有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最终,区法院部分采纳了聂荣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李先生的请求成立,判决撤销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8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其对原告所申请的信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聂荣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落地很重要,要对其行为负责到底,不能让老百姓觉得仍然高高在上,遥不可及。

本案中,区国土局的确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其答复不能让当事人获知其想了解的政府信息,反而要求当事人自行跑路,这本身就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被征收人要注意在提交申请时明确写上要求以邮寄方式提供,尽量不自行跑路去进行查阅,这将为后续的维权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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