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恋爱期间一起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怎么分割房产?
现在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前已经有了买房能力,就一起出资购房。李晓娟这次要讲的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起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分手时还写了协议,那么房产会怎么分割。
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2005年,小红和小明为了一起购房,小红卖掉了自己的房子,房价款9.3万,提取了公积金4万;小明提取了公积金3.4万。双方工共同出资按揭购房,房款40万元,首付16万元,房屋的契税1.2万元也是双方一起支付的。房产登记为小红、小明共同共有。
2006年7月,小红在单位代小明领取奖金4000元,并用该房抵押向朋友借款24万元,最终在同年9月提前偿还按揭贷款20万元。此前已共同偿还按揭款2. 1万余元,余下按揭款及利息由小红偿还。
其间,小红与小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协议约定小明愿意将共有房屋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小红。
2010年4月,小红诉请过户。此时该房价值80万余元。
法院认为:争议房屋购房款由首付款和按揭贷款两部分组成。
从首付款筹款及出资时间、证据形式等情况综合分析小红岀资较多且其提供证据明显优于小明出资证据,但双方均无明确证据证实各自实际投入房屋首期款实际金额,只能推定双方等额支付首期款16万元,各自支付了8万元。按揭款24万元,其中2. 1万元由双方共同支付,余款由小红支付。
小红代小明领取4000元奖金,无证据显示已交付小明,亦无证据显示该款用于何处,小明主张该款用于购房,应予采信。
故依相应证据,可认定对争议房屋,小明出资数额为10万元,占购房款25%。
双方虽有房屋共有权转让协议,但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而是无偿赠与,且协议签订后,并未按协议意思过户至小红名下,由于系无偿赠与性质,在产权未过户前赠与人可撤回赠与,故该协议不能作为双方处分共有财产的依据。
房产登记公示是认定房产权属甚至是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重要依据,但对基于家庭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而产生的共有,有时真正权属与房产证登记可能不尽一致,分割时应尽量体现公平原则。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通常情况下按投资比例分割,但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出资多少。
从双方对房屋实际权利份额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小红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应支付给小明相应房屋评估价。奖金系个人出资,首付及2.1万余元按揭款、契税为共同岀资,总共出资25% ,酌情参照30%比例,由小红折价24万余元给小明。
同居关系结束时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涉及的细节会比较多,如果产生纠纷,建议找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咨询,会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