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已经在全国各地普遍展开,大大的影响着民众的生活,成为了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
从征地拆迁的制定初衷来说,本意是利国利民,利一方发展的民生工程。
然而落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征地补偿款偏低的情况,大大侵害了被征收的利益,也由此而引发了很多纠纷矛盾。
那为什么会出现征地补偿低的情况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来告诉你原因。
征地补偿的高低,起决定作用的是补偿协议。
而诸如怎么补偿,补偿多少等协议内容规定,其依据来源于征地补偿方案。
所以,如果你的征地补偿费用过低,在客观方面,你该去看看在征地补偿方案是不是合法合规。
下面在明拆迁律师给你说说合法、合规的征地补偿的形式内容。
土地征收,分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应的补偿方案自然也不同。
在明拆迁律师分别介绍两种不同补偿方案。
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方案的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这是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首先必须要让被征收人知道,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而保障被征收人知道的方式就是通过公告的形式。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土地房屋要被征收的那一刻都还不知道有补偿方案公告的存在,或者就算知道也只是听别人说,自己并没有亲自看到公告的存在,这些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被征收人可以维权的切入点。
而看不到补偿方案的公告或者征收方并不想让你知道公告的存在,都说明一个问题,这其中必然存在某种问题,会影响到被征收人最后的补偿高低。
所以,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尤为警惕。
二、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政府发出来的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可不能只是简单的说因为什么缘故,要征收拆迁某地的话。
公告的征地补偿方案必须包含以下法定内容,以备被征收人查询了解,内容主要有:
(1)被征土地的位里、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该内容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高低,有关键性作用。
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核对清楚,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不可遗漏任何一项。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意见的提出: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方案内容有质疑,可以通过听证的权利进行救济。
这规定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和批准:
报批:公告后的征地补偿方案,要同村民的不同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方案要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总体说来,整个征地补偿方案有严格的程序流程,必须每一步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走。
稍有嫌隙,就会损害到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严格把控,不清楚的要及时请求拆迁律师的帮助。
国有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方案: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方案和补偿方案两方面。
具体内容应当有征收的详细理由、如何补偿、补偿的落实等诸多方面
二、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有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公布的内容应当能全面反映征求意见的内容、意见是否采纳、采纳的理由、修改的原因等方面。
二是举行听证会后的修改。
根据条例的规定,在旧城区改建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举行听证会,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