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被告人不应诉怎办?
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必须到庭,要分阶段来看,立案审查阶段,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告示栏张贴公共告示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二、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如果处理不统一,很不严肃,也有损法律威严。此种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法院送传票找不到被告人怎么办?
法院一般让原告找被告人,实在找不到可以公共告示送达。
如果确实没有联系到对方,且没有依法送达传票的话,确实不应当正式开庭。
打电话不通,可以提供具体地址后,在法院也无法联系到对方前提下,进行公共告示诉讼送达,公共告示期满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不应诉可做缺席判决处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认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被称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不能参与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