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9年11月10日,委托人与卖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价为890万,2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合同后,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卖家支付了首付款650万,余下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但当过户时间届满时,卖家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故意拖延办理过户手续,但自愿将房屋交付委托人使用。
2020年8月,委托人才得知人民法院已查封该房屋,并即将拍卖该房屋。原来卖家因欠外债,利用和委托人协商过户的期间,和债权人在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自愿拍卖上述房屋以优先偿还债权人。无奈,委托人只能委托律师处理。
2020年9月,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委托人所购买的房屋的拍卖行为。
案件结果:
支持委托人的请求,停止对委托人所购房屋的拍卖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