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法律知识2024-03-09 17:23:33佚名

四川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四川省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版)(刑法141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注:根据新《药品管理法》,不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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